关于做好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初审和现场考核工作的补充意见
[日期:2009-11-19] 作者:未知 [字体大小: ]

 

苏墙办〔2009〕第27号

关于做好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初审和现场考核工作的补充意见
各市、县墙改办:
    为认真做好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作,根据各地开展认定工作以来的情况,我们对申报材料初审和现场考核中一些具体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请你们在抓紧组织认定工作中,注意以下事项:
    一、申报产品名称、主要原料、生产工艺及设备、型式检验报告必须与产品执行的标准相一致。
    型式检验报告要求为“委托抽检”,检验项目见有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内容;防火、隔声等项目可以送样检测。
    二、申请表务必根据企业生产实际情况如实填报生产原材料和主要原料配比。
    三、申报材料应有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理由、生产工艺与规模说明、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厂房布置平面图、主要生产和主要检测设备清单(附购置发票清晰的复印件)。
    综合利用产品(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除外)需要提供利废掺量报告、原料供货协议和发票。烧结制品中主要原材料涉及采矿许可的应出具当地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例如页岩等),以淤泥为主要原料的还应有水利部门的许可证明;外购原料的应提供供方的许可证书复印件。 
    四、省辖市墙改办在现场考核中务必认真核实企业申报材料的原始材料(原件)、生产和原料掺量统计台帐、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按照现场考核标准评分。考核完成后,应有结论意见、考核负责人签字,省辖市墙改办在申请表中盖章确认。
    有关具体要求:
    1、混凝土砌块、砖等采取自然养护工艺的,要具备足够的场地和设施(以土地证或租赁合同为准,并在厂房布置平面图上注明),例如5万立方米生产能力厂区必须有15亩以上场地。达不到要求的,已发证书到期后不再换证。
    2.淤泥烧结砖生产应有足够的原料处理场地(应有相关证明材料),省辖市墙改办在现场考核后给予具体说明。
    3、因故不能提供主要生产设备发票的,省辖市墙改办在现场考核要给以说明,确认符合产业导向政策要求、没有限制和淘汰设备。
    4、企业应该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具有相应的检测设备。企业有检测设备但因故没有发票的,省辖市墙改办在现场考核要给以说明、确认。个别企业没有检测设备,委托县级以上质检机构进行出厂检验的,必须按照产品标准中的出厂检验要求项目按规定批次或按月进行出厂检验,并提供近一年的全部出厂检验报告。
    五、外省企业须有外省的省级认定证书,申报材料与江苏企业要求标准相同;企业现场考核一般由企业所在省省级墙改办进行,并出具考核意见。
    六、产品名称和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般以国家或行业标准命名;
    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参照相关产品制定企业标准,通过省级产品鉴定后再向当地墙改办申报认定。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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