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安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9-03-30] 作者:未知 [字体大小: ]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管理,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综[2008]4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7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节约型社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60号)、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及淮安市《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墙改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淮政办发[2006]29号)等文件规定,发挥墙改专项基金的调控作用,鼓励建设节能建筑,大力推广使用建筑节能产品,切实提高我市的建筑应用水平,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制定《淮安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1、《淮安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管理办法》
2、墙改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结算表样式。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淮安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调控作用,鼓励建设节能建筑,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工作,规范新型墙体材料返退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手续时将审查合格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提交当地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下称墙改办)进行告知性备案,并应在单体建筑基础工程完工后(未回填土前)及主体工程完工后(未粉刷前),分别向市、县(区)墙改办申请基础及主体工程应用墙材专项验收。建设单位应配合和接受市、县(区)墙改办对建筑节能措施施工过程的抽查,在工程竣工时接受市墙改办的节能专项验收。
墙改办应在工程应用墙材专项验收及节能验收中,客观、细致、全面地做好验收记录,并由建设单位对验收记录做确认签字后,双方各留一份备案,作为返退墙改专项基金的依据。
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新墙材验收及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后30日内,建设单位填写《淮安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办理专项基金结算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1、专项基金预收款结算联或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四联收据复印件;
2、新型墙体材料确认证书复印件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
3、工程招标预算书;
4、建筑设计说明(设计选用墙体材料证明文件及设计变更);
5、节能验收的相关资料:
(1)淮安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验收表;
(2)建筑工程节能专项设计文件:
(3)施工图审查机构批准的节能设计报审表;
(4)建筑物相关部位节能材料、产品等使用量汇总表;
(5)淮安市节能产品确认证书复印件;
(6)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的节能部位施工记录和相关施工资料;
(7)具有建筑节能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节能检测报告(含现场热工检测报告)。
墙改办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完备资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依据现场验收情况,签署返退意见,并按照第三条的规定办理专项基金预收款的结算手续,多退少补。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墙改办签署查验意见的返退表并核实无误后7日内拨付资金。
第三条 房屋建筑单体工程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且全部使用经市级以上墙改办确认、质量达合格以上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工程,在扣除代征手续费后,可按以下规定返退专项基金预收款:
l、建筑工程中全部(含基础部分)使用经认定合格的非粘土类新型墙材并达到节能要求的,新型墙材专项基金预收款按照100%返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使用量实际比例60%以上并达到节能要求的,专项基金预收款按照实际使用比例返退。使用非粘土烧结类的新型墙体材料,按实际使用比例的50%返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材总用量比例达不到60%的,一律不退还专项基金。
2、围墙、临时建筑等省、市规定禁止使用粘土砖的部位使用粘土砖的,按使用量乘以0.15元,从专项基金返退款中扣除。
第四条 专项基金预收款在下列情况下不予返退:
l、有减免新墙材专项基金情况的;
2、未及时向当地墙改办进行施工图节能审查备案,或未及时向墙改办提出验收申请,难以查验墙材应用情况的(含基础、墙面),或未进行节能专项验收,或虽经节能专项验收但未达到国家、省现行节能标准要求的强制性条文项目;
3、逾期未申请返退、提交资料及办理结算专项基金手续的;
4、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粘土实心砖或其它禁用、淘汰的墙体材料产品的;在框架结构填充墙使用粘土制品的;
5、使用未经市级以上墙改等部门确认的墙体材料及节能材料、产品的。
6、因墙材产品质量问题,引发工程质量事故或工程现场抽检不合格的;
7、在办理专项基金结算手续时,发现有以骗取专项基金返退款为目的的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五条 按原标准(8元/平方米)预缴的专项基金按原规定(淮财建[2006]39号)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市墙改节能办。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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