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建办[2010]39号
各县(区)建设局,市经济开发区建设房管局、市工业园区建设房管局,市区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建筑门窗工程质量管理,落实门窗节能措施,提高门窗工程质量和节能效果,根据省政府59号令《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门窗和外遮阳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科〔2008〕269号)以及《淮安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有关节能材料应用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淮建办〔2008〕236号)等文件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我市住宅建筑门窗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1、加强建筑门窗产品备案管理。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的建筑门窗产品应到市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办理备案认定手续,提交包括建筑门窗产品生产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认定证书、门窗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等文件的相关文件。建设工程在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时,应提交建筑门窗产品的认定证书。建筑门窗产品的确认按《淮安市建设局关于对建筑节能产品开展确认的通知》(淮建办〔2005〕90号)执行。
2、规范建筑门窗工程设计管理。住宅建筑中应当全面采用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断桥铝合金中空门窗、塑料中空门窗等节能门窗,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总说明及门窗表中,应明确门窗的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传热系数、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等技术指标,标注选用门窗的图集编号。组合窗、门连窗等异型窗无施工安装详图的,门窗生产企业应按照设计要求深化设计,达到相关标准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图纸交底时,应对异型窗的深化设计进行交底。优先使用有国家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的产品。
3、规范建筑门窗产品进场验收和检测。建筑门窗批量进场时,监理单位应按国家和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对生产许可证、产品购销合同、建筑门窗质量保证书、性能检测报告、确认证书及配件的质量保证书等进行检查。按规定抽检批量对建筑门窗的气密性、传热系数、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等指标进行抽样复验。
4、加强门窗施工安装隐蔽验收管理。门窗施工应先安装样板门窗,经建设、监理、土建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安装。门窗框安装隐蔽工程验收时,监理单位应按照要求,将隐蔽验收工程名称、验收时间等事项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
5、加强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建筑外门窗气密性、水密性的现场实体检测工作,监理单位应按照要求,将现场门窗实体检测的工程名称、检测时间等事项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申报,并核查现场检测人员资格,对现场检测的关键环节进行旁站,留取反映现场检测情况的影像资料,同时在现场检测原始记录上签字确认。
6、规范住宅工程的门窗质量及性能指标检测工作。建筑门窗产品的质量与性能检测应由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所送样品或现场实体进行检测,并在检测报告中给出明确结论,判定是否满足相关标准、规范。住宅建筑现场热工检测必须要对门窗进行相关项目的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不得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7、对违反本通知的各方主体,将作为不良记录记入淮安市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系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8、本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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