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科〔2008〕297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建工局、市政公用局: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8]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8]106号)文件精神,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完成2008年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任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做好2008年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160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任务
1、节能工作目标任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十一五”期间要实现建筑节能1000万吨标准煤的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经研究,已将“十一五”期间全省建筑节能任务分解到各省辖市。各地要加强新建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管,确保新建民用建筑全部达到节能50%的设计标准,实现新建民用建筑节能850万吨标准煤;加大可再生能源(特别是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筑一体化应用,实现可再生能源替代量50万吨标准煤;加强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特别是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运行节能监管和改造工作,实现节约能源100万吨标准煤。
2、减排工作目标任务
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设,“十一五”期间,全省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500万立方米/日,到2010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55%以上。2008年,全省城市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00万立方米/日,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4%,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5%。到2008年底,全省所有县以上城市全部建有污水集中处理厂。
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构建“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市县集中处理”城乡垃圾收运体系。“十一五”期间,全省新增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2万吨/日,到2010年,全省城市(含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以上。2008年,全省城市新增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3000吨/日,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
积极推进城市绿色照明工作,推广路灯节能运行方式和节能器具。到2010年,城市照明节能器具普及率达到85%以上。
全面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到2010年,全省3个城市建成运营或开工建设轨道交通,新增轨道运营线路110公里。
二、采取措施,抓好落实
(一)切实抓好新建民用建筑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监管工作,确保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50%的节能设计标准。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要求,强化规划、设计、施工、质量验收等各环节的监管,积极配合省厅组织开展好两次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对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严格执法。要认真贯彻《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对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要对其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等在施工、销售现场进行公示。要按照《关于加强新版〈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管理的通知》(苏建函房(2008)329号)的要求,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使用新版“两书”,将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载入其中。
(二)加强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工作。各地要切实做好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的推广和示范工作,把在有热水需求的民用建筑中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转变建筑用能结构,实现可再生能源替代的重要途径,抓实抓好。要积极组织申报和管理国家、省级示范项目,争取国家、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鼓励各地建立市级示范项目,多渠道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三)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省级、南京、常州继续做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工作。其它地区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耗指标、寿命周期等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评价,对辖区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基本信息和能源消耗情况按照建筑类型进行全面普查和统计,掌握辖区重点用能建筑能耗现状。各地要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加快现有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全省所有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在进行装修、扩建、加层等改造时,都必须达到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各地要制定措施,贯彻落实《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办法》,加强公共建筑空调节电管理。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应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建筑用能计量设计规定(暂行)〉的通知》(苏建科〔2007〕217号)的要求,安设分项计量装置。鼓励并扶持专业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中央空调系统实施节能改造。
(四)加大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力度。深入贯彻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稳步推进南京、苏州等地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科学编制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完善并落实轨道交通与城市公交、步行以及自行车等交通方式的衔接规划,建立安全、连续、舒适、畅通的轨道交通与行人、非机动车通行系统,充分发挥轨道交通网络效益。
(五)强化城市照明节约用电管理。科学制定城市照明规划,确保以道路照明为主的功能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加强道路照明、景观照明节电节能运行方式的研究,积极推广节能环保型照明器具,推进城市绿色照明。
(六)加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指导和监管。按照国家流域水环境治理和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要求,加强太湖流域、淮河流域和沿江地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监管。到今年年底,全省县以上城市全部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太湖水污染治理的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今年年内完成所有建制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紧实施污水处理厂除磷脱氮提标技术改造,加快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确保完成省政府提出的三年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全覆盖的目标要求。南京市要力争今、明两年实现城区全部污水的收集和处理。
贯彻落实国家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督察和评估通报等有关制度,充分发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认真做好我省城镇污水处理信息填报等工作,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监管的督查与指导。
按照“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市县集中处理”的工作要求,加快城乡垃圾收运体系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特别是苏中、苏北地区县以上城市,要在2010年底前基本建成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加强宣传,提高各方面重视程度
各地要充分认识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重大意义,加紧做好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各主管部门要组织《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使各责任主体真正了解自身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减排工作的认识,积极争取城市政府对减排项目的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要充分利用城市节水宣传周、城市公共交通周及无车日等各类宣传活动和载体,提高全民节能减排意识,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
四、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政府的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建筑节能工作考核评价管理办法》(暂行),将结合年度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对各市建设、规划、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以及完成建筑节能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各级各部门要层层抓落实,确保建筑节能工作任务目标的完成。
各地要进一步加快实施太湖流域、淮河流域和沿江地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强监督考核力度,落实太湖流域水污染治理工作目标责任状及苏中、苏北地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目标责任状的建设内容,确保完成减排目标任务。
附件:《关于做好2008年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160号)
附件:
关于做好2008年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建科[2008]16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8]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8]106号)文件精神,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规划目标,现就做好2008年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节能目标。到2008年年底,建设领域实现节约1600万吨标准煤目标,其中: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实现节能800万吨标准煤;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对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建筑实施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现节能300万吨标准煤;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实现节能200万吨标准煤。发展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在建筑中应用,实现替代常规能源300万吨标准煤。
(二)减排目标。到2008年年底,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1200万吨/日,力争用两年时间在36个大中城市率先实现污水的全部收集和处理。加强城镇垃圾处理场建设运行的监管。
(三)总体要求。认真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8]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8]106号)文件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节能减排作为转变建设领域增长方式的重要抓手,强化责任考核,完善体制机制,突出重点工作,搞好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使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工作
(一)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在城市规划编制中应体现符合当地可持续发展要求,将资源和环境保护要求作为强制性内容。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通过施工图审查,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继续督促和指导地方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比重。
(二)全力抓好新建建筑节能工作,提高节能水平。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继续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监管,把做好有关建筑节能的设计、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建筑节能施工监督导则》、《绿色施工导则》的贯彻落实作为质量检查、节能专项检查工作的重点,力争2008年底全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80%以上。要积极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绿色建筑。有条件地区要研究制定新建建筑节能65%的强制性标准,并颁布实施。认真贯彻《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对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要对其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等进行公示。要按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选择一批建筑开展能效测评标识试点。
(三)继续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工作。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把应用可再生能源作为转变建筑用能结构的重要抓手,组织对本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和应用潜力进行调查评估,通过组织示范项目等方式进行推广应用,要积极研究强制性推广政策和鼓励推广的经济政策。承担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地区,要加强示范项目的管理,确保实现预期节能环保效益。要加快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标准规范和技术文件。
(四)深化供热体制改革,推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各地要继续推动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改革,并同步建立个人热费帐户。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我部印发的《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等文件精神,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按用热量计量收费的实施办法。我部确定的12个供热计量示范城市,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今年的供热计量示范任务。要贯彻《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尽快落实第一批改造项目,确保在2008年采暖季前完成。
(五)做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我部和财政部确定的24个示范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继续按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任务。北京、天津、深圳要加快推动动态能耗监测平台建设任务,完成分项计量装置安装任务。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做好《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加强节能节水工作的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尽快确定第一批高等学校开展节约型校园示范。
(六)强化公共建筑空调节电管理。新建公共建筑使用中央空调系统的,应对空调系统进行优化设计,空调系统建成后应进行能效测评。投入运行的公共建筑,应建立空调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优化空调运行模式。鼓励并扶持专业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中央空调系统实施节能改造。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办法》,积极推广使用变频、变风量、流量可调系统、太阳能采暖制冷、地源热泵、余热源热泵、高效冷却塔和高效换热器等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提高空调运行效率。
(七)做好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抓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推广应用保温隔热性能好、轻质、利废、环保的新型墙体材料。大力推广高强钢、高性能混凝土等新型建筑材料。确保2008年底前第二批256个城市完成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目标。认真贯彻《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会同同级工商、质检部门认真做好建筑节能材料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
(八)加大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力度。科学规范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的编制,完善并落实轨道交通与步行、自行车交通的衔接规划,建立安全、连续、舒适、畅通的轨道交通与行人、非机动车通行系统,充分发挥轨道交通网络效益。
(九)加强城市照明节约用电管理。各地要科学制定城市照明规划,合理划分城市照明等级,确保以道路照明为主的功能照明,严格控制装饰性景观照明。功能照明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照明设计标准及照明能耗密度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指导和监管。我部将按照《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要求,组织和指导各地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争取今、明两年在36个重点城市实现全部污水的收集和处理。建立并完善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督察和评估通报制度。按照《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建立并完善运行项目每月一报,在建项目每季度一报;每季度一次信息通报,每半年、全年一次评估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国家、省、市三级城镇污水处理核查督察体系。建立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管理系统及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完善“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36个重点城市,以及重点流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监督管理。
三、加快推进建设领域循环经济发展
(一)推进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我部将按照《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组织开展对2008年节水型城市申报、评审、现场考核、公示和审定工作。开展节水先进县(区)考核指标和办法研究工作。各地要以创建节水型城市为载体,加强对城市节水工作的指导、监督,要明确城市节水的目标、任务和重点。缺水城市及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城市在“十一五”期间要努力建设节水型城市。
(二)大力提倡水资源节约项目实施。各地要加强再生水的科学开发和利用,引导工业、农业、城市绿化、市政环卫、生态景观及公共建筑等加大使用再生水力度。沿海和缺水地区应因地制宜地推进海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的利用。各地要加快技术改造,依法淘汰耗水量大、技术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限期更换公共建筑中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用水器具应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
(三)加强城镇垃圾处理场建设运行的监管。县级以上城市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逐步配套实施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充分回收垃圾中废旧资源,实现垃圾减量化。鼓励有条件地区利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2008年前,在全国372个垃圾填埋场,选择一批开展建设生活垃圾填埋气体发电利用项目,实现垃圾资源化。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新建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要统筹考虑周边乡村的生活垃圾处理,实现垃圾无害化,对于未达到无害化标准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在2008年底前要全部整改达标。
四、积极推动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建设
(一)认真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将于10月1日开始实施。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重大意义,加强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为条例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条例》贯彻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各项工作。
(二)健全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水污染防治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确立的法律制度,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配套的地方法规和规范文件。各地区要继续完善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抓紧制定本地区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探索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推动相结合的方法和机制,研究制定推进节能省地型建筑和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经济激励政策。研究完善促进城市节水的水价管理办法和污水、垃圾处理费用征管机制。加快北方地区供热计量收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鼓励和扶持建筑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方面推行清洁生产机制。
(三)加快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全面启动水体污染治理与控制重大科技专项。组织实施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有关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际合作,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四)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研究建立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严格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察,对本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情况进行督察,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半年将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供热体制改革、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的专项检查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事件。
(五)加强宣传,营造良好节能减排社会氛围。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制定专门宣传方案,广泛宣传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做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周及无车日等宣传活动。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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